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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中低收入戶納入弱勢緊急就醫補助 :
 
立法院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通過醫療法第60條第2項修正案,將中低收入戶一併納入緊急醫療的補助範圍。

通過的條文中規定,醫院遇到危急病人,且是中低收入戶或路倒病人等,無法負擔醫療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2款進行急難救助。同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或是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都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同條第2項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

參照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同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是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無法負擔醫療費用的話是補助百分之八十;不是這兩者,但是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患嚴重傷、病者,補助百分之七十的醫療費用。

同辦法第6條規定,醫療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社會救助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患「嚴重傷、病」係指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疾病,致不能從事生產或工作或影響生活機能者。社會救助法第19條第1項全額補助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費用,該條第2項補助中低收入戶一半的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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