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律專業的天空  第一線實務經驗   免費電話諮詢 ! 

網拍之賣方若明知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將商品圖片置於拍賣網站,使不特定人可清楚商品來源,即符合著作權法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陳列行為...即已違反著作權法。

因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不需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 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已成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當賣方將所欲散布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 藉由拍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直接 瀏覽觀看圖像、影像時,行為人既已對於其所侵害之著作物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之來源,以上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與實體商店之陳設、擺放商品無異。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著作權法 拍賣網站 侵害
    全站熱搜

    法律專業的天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