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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詐欺.偽造有價證卷.偽造文書正犯.共犯..等人之刑責,有四名男子組詐騙集團,去年初向婦人詐騙三百多萬元,被害人以該四人為侵權行為時均未滿二十歲,請求向該四名男子及父母連帶損害賠償。

2.兩名十九歲男子及兩名十七歲少年共同組成詐騙集團,冒名書記官、檢察官、員警,其中一名男子負責轉交詐欺工具及交通零用金或轉交贓款,另一名則負責尋找車手,攜帶偽造公文詐欺、領款。

3.由於詐騙集團成員為侵權行為時,皆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於犯罪行為時皆有辨識能力;因此,除了詐騙集團成員四人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外,依法規定其法定代理人也需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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